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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婕与钱成托、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婕,钱成托,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福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晓燕,李杰,郑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178号原告:张志婕,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星,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成托,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被告: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第一商业广场*楼。法定代表人:钱成托。被告: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托。被告: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小北街***号天语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郑学亮。被告:四川福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陈周峰。被告: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瓷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宗沛。被告:李晓燕,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杰,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郑学亮,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张志婕与被告钱成托、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福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晓燕、李杰、郑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