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539696X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博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高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娟,女,1970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31085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峰。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2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亚通���力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3518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73518元,余款10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支付上述货款,则应加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胜秀路房产,并于2017年2月23日到达亚通公司住所地,将亚通公司财务室查封、粘贴封条。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