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968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霜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洋,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一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