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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鑫与顾宝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顾宝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501号原告:王鑫,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顾宝林,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顾宝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