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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与徐德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徐德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45号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利,该公司总结理。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罗文喜,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花,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忠,男,基本情况不详,现住武威市。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7元,减半收取7524元,由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