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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左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29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被告:左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张某乙、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晓燕审 判 员  吴青梅人民陪审员  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