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信维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信维,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867号原告:钟信维,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德、林志强,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彬,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钟信维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