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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114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有福、段青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福,段青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14之三号解封申请人:尉言文,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辉,系原告公司同事。被申请人:唐有福,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段青水,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尉言文与被告唐有福、段青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唐有福、段青水银行账户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关于担保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尉言文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封担保人尉敬华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