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四门,女,生于1953年3月10日,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捕前住该地。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翻译人王明生,云南省勐腊县教育局退休教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四门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四门、翻译人王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四门在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尚勇村委会董棕堡村其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老挝人购买了2只鼷鹿(死体),后存放在自家冰箱中。2017年2月22日16时许,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2号死体检材为偶蹄目鼷鹿科鼷鹿,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5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四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鼷鹿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四门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四门在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尚勇村委会董棕堡村其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老挝籍男子人购买了2只鼷鹿(死体),后存放在自家冰箱中。2017年2月22日16时许,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前往被告人四门家搜查,当场从冰箱内查获2只鼷鹿(死体),后侦查人员将涉案疑似野生动物死体提取、扣押。后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被告人到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2月23日9时3分许,被告人四门按传唤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送检的1、2号死体检材为偶蹄目鼷鹿科鼷鹿,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四门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在今年春节后不久,看到一老挝籍人前往村子里卖野生动物死体,老挝人走到跟前问是否买野味,其看见2只小麂子(鼷鹿),因给丈夫要过七十岁生日,便以一只100元的价买下了2只鼷鹿,准备在给丈夫过生日时食用。其不知道鼷鹿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知道就不会买。案发后,被告人经侦查人员的口头传唤,次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事实、经过。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被告人四门之夫,涉案被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3只豪猪、1只竹鼠、1袋麂子干巴是一个老挝人直接送到家里卖,其他涉案的2只鼷鹿是被告人四门向老挝人购买的事实、经过。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根据群众的举报,赶往被告人四门家对被告人住宅、冰箱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后,对被告人四门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四门按指定时间,于次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后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5、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的事实。6、见证人、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李东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四门家住宅、冰箱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四门家冰箱内查获2只鼷鹿死体及其他野生动物制品,及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已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取并扣押的事实。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四门分别对涉案野生动物死体辨认出其向老挝人购买的2只鼷鹿的事实。8、指纹登记信息,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四门进行指纹采集信息的事实。9、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1、2号死体检材为偶蹄目鼷鹿科鼷鹿,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500元的事实。10、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被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3只豪猪、1只竹鼠、1袋麂子干巴是被告人四门丈夫邹某向老挝人购买,未达到立案标准,查获和涉案野生动物死体被依法提取、送检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四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鼷鹿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四门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传唤后,主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被告人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四门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涉案鼷鹿2只(死体),依法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必信人民陪审员 岩庄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