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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曹云、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云,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云,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腾龙里4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曹云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曹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