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梁永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梁永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909号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四组。负责人:廖亚兰。被告:梁永红,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梁永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员 王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