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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钟瑞平与张煌强、庄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瑞平,张煌强,庄建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17号原告:钟瑞平,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张煌强,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庄建海,男,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伟铭科技通信研发检测中心1#楼一层西侧5-12号店面及夹层、三层。负责人:洪文庆。原告钟瑞平与被告张煌强、庄建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钟瑞平诉称,2016年7月8日17时40分许,张煌强驾驶庄建海所有的闽C×××××号小型桥车从泉州经沈海高速公路往厦门方向行驶至沈海高速(闽A道)2281KM+734M(厦门翔安区路段),车辆追尾碰撞前方由林明义驾驶的闽D×××××中型厢式货车,致闽C×××××小型轿车的乘员吴来发、林鸿辉、钟瑞平和蒋秋丽受伤送医治疗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煌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损失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15394.14元。请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剩余损失由张煌强、庄建海承担连带责任。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政法委《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厦委政【2005】75号)文件精神,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办理的交通案件相应移送集美区公安分局、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区法院受理,即此交通事故相关民事纠纷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