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婉溪与周红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婉溪,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126号申请人:余婉溪,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周红梅,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余婉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红梅在本院(2016)皖0621民初3850号案件中的执行款417000元中的1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余婉溪以其所有的濉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号甲天下××区××#××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婉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红梅在本院(2016)皖0621民初3850号案件中的执行款417000元中的17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余婉溪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号甲天下××区××#××室一套。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申请人余婉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诉前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