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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印、王某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印,王某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820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某鹏委托代理人穆某杰被告王某印被告王某卓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印、王某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杰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