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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1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诉。审判员  董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