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德连与高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连,高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02民初2177号 原告:王德连,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高朝国,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连与被告高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王德连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