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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德连与高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连,高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02民初2177号 原告:王德连,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高朝国,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连与被告高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王德连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