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世兵、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兵,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宜宾)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067号申请人:陈世兵,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被申请人: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镇土主庙街44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6369XC。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被申请人:中环国投(宜宾)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17号企业服务中心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UR60。法定代表人:杨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世兵诉被申请人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宜宾)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世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宜宾)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总共价值4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世兵提供的担保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12632321900334844479的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宜宾)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总共价值48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冻结。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世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