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广某、王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某,王云某,翟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253号申请人:张广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王云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翟玉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作出的(2017)鲁0911民初125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广某提出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云某名下的鲁J×××××号车辆及被申请人翟玉某名下的鲁J×××××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孙宝泉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