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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广某、王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某,王云某,翟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253号申请人:张广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王云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翟玉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作出的(2017)鲁0911民初125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广某提出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云某名下的鲁J×××××号车辆及被申请人翟玉某名下的鲁J×××××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孙宝泉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