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8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8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