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红萍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红萍,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颜红萍,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颜红萍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斌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