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刘强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8日对刘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仓库、值班室(建筑面积合计1518.88平方米)及���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