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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窦仕意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仕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47号Appo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仕意,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3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仕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农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仕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间,被告人窦仕意通过窦某1介绍,将自家位于田林县浪平乡红星村7林班“谢家屋基后头坡”的杉木林卖给张发淞,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张发淞负责办理。之后,被告人窦仕意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窦某1将该杉木林砍伐卖给张发淞,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8.0636立方米。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窦仕意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窦仕意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窦仕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窦仕意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窦某1砍伐自家位于田林县浪平乡红星村7林班“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的杉木林出卖。经现场勘查计算,被告人窦仕意共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8.0636立方米。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窦仕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窦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间,窦仕意雇请其砍伐窦仕意家位于本屯“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的一片杉木林出卖,窦仕意给其砍工费1800元等事实经过。2、证人窦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间,窦仕意砍伐其家位于本屯“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的一片杉木林出卖的事实。3、证人窦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间,其见窦仕意请窦某1用油锯砍伐窦仕意家一片杉木林的事实。4、证人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间,窦仕意雇请窦某1用油锯砍伐窦仕意家位于本屯“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的一片杉木林出卖的事实。5、证人窦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7日,其作为在场人得参加公安机关到窦仕意家砍伐的杉木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树高调查登记表、面积计算说明、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计算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窦仕意滥伐林木现场的方位、概貌及被滥伐林木面积为3.9亩,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8.0636立方米,并已将计算结论意见告知被告人等情况。7、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巡逻发现滥伐林木地并立案侦查的事实。8、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关于地名说明证实,案卷中的案发地名有多种名称写法都是同一地点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窦仕意于2015年3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抓获的情况。10、田林县林业局的说明证实,2014年4月间,被告人窦仁意在田林县浪平乡红星村7林班“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砍伐的一片杉木林,未到该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窦仕意的出生年月日等年籍情况。12、被告人窦仕意供述,2014年4月间,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窦某1砍伐自家位于本屯“谢家屋基后头坡”(地名)处的一片杉木林出卖给他人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窦仕意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窦仕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仕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志荣审 判 员  邹 玲人民陪审员  李松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