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39号被执行人: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575263514。法定代表人:安华良,总经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刑终字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5日,本院立案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事财产刑部分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判决书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追缴被执行人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余款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有车辆、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乐山汇进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