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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2442李忠阳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阳,岳阳市爱我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441号原告:李忠阳。被告:岳阳市爱我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年丰。被告:曹伟。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李忠阳与岳阳市爱我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岳阳市爱我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曹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