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文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文欣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34号罪犯蔡文欣,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石狮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9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7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闽04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425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文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