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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肖义平、李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肖义平,李新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396号原告:张志山,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淅川县。被告:肖义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住长葛市。被告:李新亭,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住淅川县。原告张志山诉被告肖义平、李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故原告张志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肖义平、李新亭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