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敏与被执行人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陆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女,1966年9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供执行线索、代为提出拍卖申请、代为协商评估机构、代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毅,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敏与被执行人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毅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