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房文娟与杭州通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文娟,杭州通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31号原告房文娟,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杭州通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绍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涛。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文娟诉被告杭州通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文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文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