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玲萍与被告徐统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萍,徐统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2705号原告:陈玲萍,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徐统存,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陈玲萍与被告徐统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统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玲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统存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徐统存未答辩。原告陈玲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记录等证据。本院对原告陈玲萍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原告陈玲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徐统存5万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徐统存向原告陈玲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于去年7月1日借到陈玲萍嫂子人民币伍万元整,于本月15日左右归还。被告徐统存于2017年4月26日接受本院调查时认可上述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徐统存向原告陈玲萍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5万元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统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玲萍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统存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在给付执行款时加付此款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