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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薛占平与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平,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焦双立,王明会,魏丽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881号原告:薛占平,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和,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焦双立,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明会,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孟津县。第三人:魏丽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原告薛占平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焦双立、王明会、第三人魏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薛占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占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