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陈娟、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等劳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朝晖,杨建军,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张善贵,陈娟,陈铭,吴山林,刘宇梅,官金福,余红芳,龙锦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朝晖,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军,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审被告: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45537016-3.负责人:黄朝晖。原审被告:张善贵,1968年6月9日,住,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陈娟,1973年7月1日,住,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陈铭,1967年10月18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吴山林,1976年4月19日,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刘宇梅,1971年12月2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官金福,1979年7月27日,住广东省翁源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余红芳,1976年3月8日,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审被告:龙锦强,1980年6月13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黄朝晖因劳务合同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81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朝晖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应由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