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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威诉王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威,王元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1894号原告:闫威,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元忠,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闫威与被告王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闫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威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坤审 判 员  丁春丽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