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威诉王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威,王元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1894号原告:闫威,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元忠,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闫威与被告王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闫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威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坤审 判 员 丁春丽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