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广文与隋国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文,隋国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445号原告:石广文。被告:隋国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文与被告隋国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广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石广文预交),由原告石广文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满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