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谢贵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61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贵,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2017)川03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贵存款2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