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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谢贵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61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贵,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2017)川03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贵存款2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