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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前郭县额如乡土韩城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前郭县额如乡土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06号原告:李国军,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干部,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薛长喜,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赵慧,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土城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平,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前郭县额如乡土城子村。原告李国军诉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土韩城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国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