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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彦与杨晓平、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杨晓平,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241号原告刘彦,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杨晓平,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文,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晓平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诉被告杨晓平、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彦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