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彦与杨晓平、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杨晓平,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241号原告刘彦,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杨晓平,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文,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晓平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诉被告杨晓平、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彦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