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吕国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吕国祥,张丙山,吕朝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879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法定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该行职工。被告:吕国祥,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丙山,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吕朝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吕国祥、张丙山、吕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现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1元,减半收取1545.50元,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