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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李洪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李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17号申请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树凯,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申请人李洪奎,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处罚金额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奎的银行存款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全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