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福金、邹琳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福金,邹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福金,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邹琳琳,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福金与被执行人邹琳琳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