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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军申请执行郝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郝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被执行人郝中才,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七小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元,诉讼费2090元,执行费530元,合计446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中才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46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