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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雪峰、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郭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12号之一申请人:李雪峰,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郭英杰,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雪峰与被执行人郭英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郭英杰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郭英杰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