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古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松,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检察机关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古松酒后驾驶棕色别克轿车,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科创业园东侧100米处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唐某某撞伤,其将唐某某送往大庆油田总医院救治,尔后唐某某儿子战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将古松查获,并对古松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6mg/100ml,随后古松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抽取了血样。经鉴定:古松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古松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安分局认定:古松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古松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古松已赔偿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唐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松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大庆油田总医院急诊挂号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说明;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战某(系被害人儿子)证言;被告人古松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松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古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