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龙学与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学,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97号原告:肖龙学,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古谷辉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男,该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杜正伟。原告肖龙学与被告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福大大楼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肖龙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龙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龙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肖龙学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