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21号申请人: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金利花园B1-B4。法定代表人:贺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申请人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7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河西支行账户(账号:xxx)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5月10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河西支行账户(账号xxx)的银行存款三百七十五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南县诚武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