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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史某某与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2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万元及欠付预期债权收益1200元;2、承担仲裁费111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4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