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英,史景芝,唐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史景芝,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洪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英与被执行人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洪海、史景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