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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余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余程,程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九江市浔阳东路286号。被执行人余程,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程晓金,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请余程、程晓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72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程、程晓金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案款302597.74元,承担执行费4438.97元。现因被执行人余程、程晓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