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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玉梅、魏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梅,魏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梅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魏新利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玉梅与被执行人魏新利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68915元,执行费2433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魏新利名下位于东丽区华明家园逸园6-5-402号、东丽湖万科城阅桦苑27-1-503号房产,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