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焦华彦与张红伟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华彦,张红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865号原告:焦华彦,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红伟,男,46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华彦与被告张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华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华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华彦负担。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