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韦长乐、蒙立华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长乐,蒙立华,陆德祥,陆勇全,岑立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长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田林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6月23日、9月20日分别被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蒙立华,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9月20日分别被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德祥,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田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9月20日分别被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勇全,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田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9月20日分别被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岑立周,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司机,住田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9月20日分别被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蒙立华、韦长乐、陆德祥、陆勇全、岑立周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桂102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蒙立华、韦长乐、陆德祥、陆勇全、岑立周犯诈骗罪,判处蒙立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韦长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判处陆德祥单处罚金4000元;判处岑立周单处罚金4000元;判处陆勇全单处罚金3500元;蒙立华违法所得的13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韦长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中 利审判员 韦 金 碧审判员 欧阳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钰 来自